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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歡上后媽的兒子怎么辦?愛上后媽的兒子會有結果嗎?[圖]

        大眾健康網 2019-11-21 16:16 婚姻繼母感情家庭

        從血緣上來說,我和他之間沒有任何的血緣關系,因為我是我爸爸和媽媽結婚所生育的,而他則由自己的父母結婚生育的,只不過后來,我們兩個人的家庭都破裂了,我的爸爸和他的媽媽結婚了,于是我們成了兄妹,那么我們這種情況該怎么辦?我們之間會有結果嗎?將來能不能結婚?

        喜歡上后媽的兒子怎么辦?愛上后媽的兒子會有結果嗎?(1)

        1、法律上的允許的

        我們認為,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之間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丁某(男)與張某(女)再婚后,丁某的兒子與張某的女兒也日久生情,達到法定婚齡后兩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結婚登記,對這樣的結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能不能辦理?

        1950年的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的情形中規定,“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禁止結婚,“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在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異父異母兄妹結婚問題的復函》(法研字第40號)中就異父異母兄妹結婚問題曾明確規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

        但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都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從法律上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包括擬制的直系血親和擬制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丁某與張某結婚后丁某的兒子與張某的女兒屬于兄妹關系,兄妹關系屬于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關系,因此,嚴格從法律意義上說,丁某的兒子與張某的女兒是不能結婚的,除非丁某與張某先解除婚姻關系。

        但是,如果為了兩個年輕人結婚而要求丁某與張某先解除婚姻關系,我們認為這樣做是不合適的,也是與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且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初衷是從優生優育和社會倫理道德方面來考慮的,丁某的兒子與張某的女兒結婚并不違背這樣的初衷。為此問題民政部專門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之間應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意見。

        2、禁止結婚的情況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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