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經常聽說性騷擾,性騷擾發生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對于女性來說,有些男性不恰當的行為已經是屬于性騷擾了,性騷擾需要受到一定的約束,被認定為性騷擾的行為需要得到制止,那么哪些行為被認為是性騷擾?性騷擾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禁止對婦女“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各地已經通過的地方法規,雖然有些規定禁止“性騷擾”,但缺乏明確的規范性。此次天津的修訂案做出了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在“實施辦法”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女性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什么是“性騷擾”
參與這次“實施辦法”修訂的有關專家和婦聯的工作人員解釋了“性騷擾”各種表現方式的具體內容:語言騷擾包括打電話或在兩人見面時故意談論性話題,詢問性隱私,而且在對方拒絕情況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對方心身受到傷害。文字騷擾是指:書信、字條等文字中充滿性隱私和性話題,使得對方難以忍受,而且使用這種文字的頻率比較高。圖像騷擾的概念是:在給對方觀看的圖片、照片、錄像等圖像中充滿淫穢內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圖片嚴重違背對方意志。特別強調電子信息騷擾:是把黃色、淫穢內容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給對方,一天或數天中重復這種行為,其行為給對方心理造成創傷。還有肢體行為騷擾:在兩人獨處時或在公共場合對對方“動手動腳”,通過接觸達到自我心理滿足。
職場“性騷擾”最傷女人心
天津市婦聯權益部的工作人員提出:在日常的信訪接待中,“性騷擾”是女性最為尷尬的一個話題,特別是職場中的“性騷擾”讓女人受到的傷害最深。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是偶發性的,而職場“性騷擾”是長期性的,對當事人精神傷害的程度更強。而且,很多職場“性騷擾”是上級對下級實施的,這讓女性很難通過向單位投訴來解決問題,再加上現在就業形勢的嚴峻,不少女性為了得到工作崗位而忍受了這種騷擾,這就讓受害者心理上受到更大的傷害。對于“性騷擾”,確實存在取證難的問題,所以必須提醒女性,要保留證據,包括人證、錄音、手機短信等等。
單位應有相應制度
婦聯希望用人單位在單位內部建立切實可行的反“性騷擾”的制度。這些制度包括:明確解釋哪些行為構成被禁止的“性騷擾”行為,建立有效的舉報途徑及舉報程序;規定有相應的反報復措施,保證舉報的員工不會受到報復;要建立及時高效的調查程序,接到舉報后要首先確定是否有“性騷擾”事實存在;一旦確認“性騷擾”存在,必須給予騷擾者嚴厲的處理。
為什么校園性騷擾如此猖獗呢?除了歸咎于某些人道德低下的劣根性外,主要原因還在于我國目前尚無明確制裁“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范。如何界定、懲治、防范性騷擾,至今仍是法律上未曾解決的課題,當事人往往難以啟齒,調查取證又異常困難,以致司法部門處理起來常常覺得無能為力。而且受“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束縛,很多學校對校園性騷擾采取的是一種息事寧人的消極政策,并沒有從根本上重視越演越烈的校園性騷擾,這就給騷擾者以可乘之機。正是由于法律上對這種行為的約束力不大和校方的不重視,所以受騷擾的女大學生群體往往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所幸從2003年6月份起,新修訂的、為時半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讓人們看到了懲治性騷擾的一線曙光。
盡管很多性騷擾都是突如其來的,而且看起來似乎防不勝防,但如何防范性騷擾,仍有一些經驗可循。有人說,回避可能是比較好的方法,這好比對付小偷一樣,保管好自己的東西、加強自我保護是本能的,一旦發現苗頭不對就應該知險而退,避免遭到不必要的侵害。而校方似乎也可以改變過去消極、甚至是逃避的態度,加強防范性騷擾的措施,比如說加強宣傳教育,根除校內性騷擾事件,在發生校園性騷擾后,公開事發地點等資料,讓同學有所警惕,在接到投訴后盡力協助受害者,決不姑息犯事者等。據3月1日上海《新聞午報》報道,現在上海不少高校紛紛在課堂上分析性騷擾,幫助女生走出性騷擾的陰影,并讓男生真正學會尊重女生,尊重自己。這讓我們看到了校方直面現實、重視校園性騷擾的努力。
另外,對待校園性騷擾,受害者忍氣吞聲、姑息遷就絕對不是辦法,而是應當勇敢地站出來指證,這樣不僅可以防止性騷擾的進一步擴大,而且有利于事后公安機關搜集性騷擾的犯罪證據。
面對性騷擾,女大學生不應沉默,也不能再沉默,因為沉默,自己顯得更加軟弱;因為沉默,性騷擾者更加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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