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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北大博士后假離婚后另尋新歡![多圖]

        大眾健康網 2018-10-26 10:05 我不是潘金蓮假離婚后另尋新歡

        在婚姻關系中,因為涉及到財產問題,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導致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產生了一定的爭執,甚至有的夫妻直接就上了法庭,而下面這位女性朋友的遭遇,則印證的現實版的我不是潘金蓮,假離婚的騙局到底禍害了多少女人?

        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北大博士后假離婚后另尋新歡!(1)

        1、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

        2014年5月19號,北京海淀民政局領證結婚,寓意‘我要久’,現在看來真是諷刺。

        2016年9月13號,我的兒子出生,他對我呵護有加,精心照顧,對我流露出來的關心是那么的真誠和真實,我以為那是他出初為人父時的真情流露,我以為那是他因為我歷經千辛萬苦為他生下孩子時對我的心疼和感激,我以為我的孩子從此會有爸爸媽媽的疼愛而健康快樂的長大,可是一切的一切僅僅是我的以為。我沒有想到一個彌天大謊,一個我萬萬沒有想到的陰謀正走向我,把我和我的孩子推入了萬丈深淵,而這幕后的推手正是我的丈夫,我孩子的父親。

        2016年11月10號,他以孩子在北京上戶口為由,要我和他辦假離婚。基于一個女人對自己丈夫基本的信任,我毫不猶豫的答應了,為了不增添不必要的麻煩,他讓我不要告訴父母這個可笑的理由,我竟然也全部答應了,現在想來這一切真的是太荒唐了,他殘忍的踐踏了我的善良和對他的信任。

        2017年春節,在探親的時間里,表現出來的是依然是恩愛有加,貼心的丈夫,慈愛的父親。外人看來一切都非常完美,模范夫妻,連我自己都被這假象迷惑的分不清什么是真的什么又是表演出來的。

        2017年4月,孩子戶口事宜已經全部落實。當我提出復婚時,戲劇性的一幕就出現了,他居然以夫妻感情不和為借口拒絕和我復婚。就那一瞬間,我腦子里閃過的第一個念頭,我被騙了,電話溝通過后的結果就是,他告訴我,我所想的都是對的,我被離婚了。在他口口聲聲為了子的戶口中離婚,在他以夫妻沒有感情了不可能復婚,我被離婚了,凈身出戶。之后的溝通結果是愿意補償我,把江西省玉山縣的一套房子過戶給我(注:當時這套房子首付款我自己也出了三萬塊錢,我父母借了七萬,婚后一直還借來的外債,為了成全他做個孝子就答應寫他父母的名字)。幾天后他又突然反悔了,當時孩子很小,電話溝通不清楚,就先擱置,想等過春節回來當面溝通。

        直到2018年1月份,有一天我無意當中看到他和其母親的微信聊天。看到聊天內容,我醒悟了,也徹底崩潰了,小三已經懷孕數月,肚子馬上顯懷了。

        2018年的春節他在小三那邊過年,沒回老家。后因為家里親戚去世,大年初四晚上回來,這才在家人追問下才說出實情,答應就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重新擬定離婚協議,但結果就是一再回避,承諾2月28號前給答復,可之后電話不接,短信不回,兒子不過問,玩消失。

        我真的很無助,自己對他從無二心,對孩子悉心照顧,最后他卻對我這樣冷血。

        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北大博士后假離婚后另尋新歡!(2)

        2、看看網友是怎么說的

        1.還是個人嗎?法律的漏洞你的確能鉆,但你現在的生活是建立在信任的前妻賭上你親生兒子的未來的基礎上的。這種男的說再多都沒有,智商高手段多,能以自私自利的性格在社會上過的很好。唯一期望的就是老天開眼收拾他了。

        2.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3.家庭問題,跟是否是北大博士后沒有太大關系。

        4.當時離婚就應該給自己留條后路,比如把他全部身家都壓在自己手上,不然說不復婚就不復婚。假離婚變真離婚太多了!

        5.重點是男方的媽媽還知道這件事情,一直隱瞞。

        6.現任老婆看看吧、也許前妻現在就是你以后得寫真。

        7.離婚是好事兒,這種男人過下去,會動心思要你的命,遠離渣男。

        8.男方一家子人渣!這孩子這么小后媽也有孩子能對他好?!可憐的孩子剛出生就有后爹后媽,造虐,當初為什么結婚生子!

        9.你沒理由要求賠償的,口頭約定復婚沒有法律效力,離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自認倒霉吧……體面點。

        10.所以不管學歷有多高,學校有多好,其實都是有人渣的。

        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北大博士后假離婚后另尋新歡!(3)

        3、在婚姻中保護合法權益

        一、預備階段:婚前

        (1)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種方式可以保障夫妻之間財產的獨立性,對于再婚夫妻或經濟地位相差過于懸殊的夫妻中運用的比較多。

        但這種方式在適用上有一定的要求和風險。首先,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無約定,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實行共有制。其次,對產生共同債務的風險難以控制,雖說有了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夫或妻婚后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個人承擔,但若債權人為善意第三人且不知夫妻之間的約定,那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另一方清償債務,只是在這種情況另一方有向實際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但現實生活中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

        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一下幾點: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及歸屬;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4、協議的生效、撤銷;5、違約責任。

        婚內財產協議是把雙刃劍,不能盲目適用,畢竟這種協議的人情味太過于淡漠。

        (2)夫妻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一種以過錯方因過錯而對無過錯方承擔相應補償責任的約定,這種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條款的履行是以一方存在協議中列明的過錯為前提,而非直接對離婚設置限制條件,因此并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屬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對過錯方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性或者說弱勢的一方愿意為自己的婚姻上一個“保險”。

        夫妻忠誠協議的范圍很廣,可以涉及到婚前財產的轉化、婚后財產歸屬、也可以涉及到離婚后的經濟補償。如果運用的好,無疑對婚姻雙方都樹立了一個“家規”。

        有人反對夫妻忠誠協議,認為這種協議強迫了個人的感情發展,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但我想說的是,很多人都故意惡化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本質,只是因為他們不想被束縛,不想為自己的不負責買單。夫妻忠誠協議其實并不限制人的感情發展,只是限制了感情發展的時段,將《婚姻法》中的忠誠義務變成一條具有可操作性、帶有懲罰性的條文,而不再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因此夫妻忠誠協議與婚姻自由原則并不沖突,若配偶之間真是感情破裂,大可離婚后再尋找真正適合自己的另一半,這樣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將傷害降到了最低。

        (3)婚房購買

        隨著最近《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很多女性都開始擔心自己的利益,因此漸漸流行了一句話就是“只要離婚,女方就要凈身出戶”。但我認為作為當代女性我們無需一味的害怕,認清法條。我們現在就來解讀一下《婚姻法解釋三》中看似對女方不利的條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讀:這個條款的限制很多,首先,該不動產必須全由一方父母出資,只要我們改變一下出資方式,就可以不適用此條款。其次,產權必須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若將兩人名字都加上則也可以規避此條款的約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與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由于我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一般都是由男方來支付購置新房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房產一人一半,而《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無疑對大多數女性是一個重重的打擊。但是,這個條款如果倒過來分析是由女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就會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就算不能做到,至少一人一半也是可行的,只要避免首付款都出自一方即可。其次,將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也可以規避該條款。

        二、經營階段:婚中

        婚姻是神圣的,夫妻之間應該坦誠相對,若每日都在算計那婚姻也不會幸福,這時候的女性只要好好經營自己的婚姻即可。這個時候妻子不要算計太多但至少要清楚家庭的收支情況,清楚丈夫的資金流向但不要去干涉,了解即可,試著做一個“傻女人”。

        了解資金流向的好處在于它可以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在離婚時對方惡意偷偷轉移財產或離婚后執行不能。在很多傳統的家庭中,女性往往在婚姻關系中一般都將重心放在家庭,對丈夫在外拼搏的事過問不多,當面臨婚姻破裂時手無縛雞之力,連家庭財產多少也搞不清楚,最終導致了個人悲劇。

        三、救濟階段:離婚

        一般離婚可分為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一般不會有什么糾紛,只有訴訟離婚爭執不斷。

        訴訟離婚時,爭議點一般集中在一下幾方面:

        1、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對象只是婚后財產,有很多情況當事人會分不清什么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導致分割結果與想象中的差距太大。若要分割財產,第一步就是分清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確定可分割的范圍才能進一步正確爭取自己的利益。

        2、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

        在離婚階段,雙方的對立面已經非常明顯,在財產分割的環節就表現的更加淋漓盡致,所以很難避免有時對方會偽造一些夫妻共同債務來減少可供分割的財產份額。但由于偽造的證據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時間性,只要我們抓準這個調查的點,就可以避免被偽造的證據傷害到。其次,有時在婚前形成的債務也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看債務的性質才能進一步定性。

        3、婚姻財產中幾種特殊財產的分割

        存款、房產等一些有形財產是比較常見的財產分割對象,一般爭議點比較普遍也較好掌握,但有一些比較個別的類型,當我們遇到時會變得不知所措,我們現在來舉幾個例子:

        (一)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人身性比較強,不因婚姻締結而轉移,但是知識產權衍生出的即得利益(財產性)就要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際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既得利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之列,歸夫妻共有。

        (二)股權

        隨著私營企業經濟的發展,股權作為一種權利財產不同于貨幣、實物,分割起來非常復雜也很困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由于每個案子的不同,股權的價值、具體分割方式的談判都要通過具體情況才能分析。

        4、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在離婚階段除了夫妻財產需要分割外,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一般都遵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處理。孩子年齡為10歲是一個分水嶺,10歲以上的孩子就要考慮孩子自己的選擇。孩子的年齡、孩子的性別、父母的各方面條件都是處理撫養權的標準。

        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北大博士后假離婚后另尋新歡!(4)

        可能你在看了這件事情之后,覺得這簡直太不可思議了,好像完全是小說或者電視劇里面的情節,但是如此陰謀深重的戲劇性的事情卻是真的發生了,而且可能就在你的身邊,所以女性朋友一定要打起12分的精神,堅決保護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要理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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