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大連一位19個月大的男童因發燒咳嗽而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孩子患了肺炎,但是因住院治療后病情沒有好轉,家屬提醒醫生孩子是否可能換了腦炎,但是沒有引起醫生的重視,最終導致孩子的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繼發化膿性腦膜腦炎,引起急性呼吸窘迫呼吸中和正以及膿毒血癥導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日前,法院判決醫院應賠償孩子父母62萬。
2016年4月12日16時許,張先生19個月大的兒子樂樂因發燒咳嗽被送往瓦房店第三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瓦房店三院),醫生診斷樂樂患了支氣管肺炎、支原體感染。樂樂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后,病情未見好轉,期間樂樂父母多次提醒醫生孩子是否患了腦炎,并要求轉院治療,但沒有引起對方足夠重視。
由于病情持續惡化,2016年4月17日,家人將樂樂轉院至大連市兒童醫院,經診斷樂樂為化膿性腦膜腦炎、膿毒血癥,經過三天搶救,樂樂最終于2016年4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因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繼發化膿性腦膜腦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綜合癥及膿毒血癥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7年6月5日,華夏物鑒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瓦房店三院對化膿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診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誤了疾病的及時治療,存在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的參與度以同等作用為宜。
樂樂父母認為瓦房店三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于是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6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樂樂因發燒咳嗽被送往瓦房店三院,作為醫院應當及時準確治療,瓦房店三院對化膿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診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誤了疾病的及時治療,存在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樂樂的死亡,使父母永遠失去了他們之間的天倫之樂,對其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遠的,瓦房店三院應賠償樂樂父母精神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鑒定意見醫療過錯行為的參與度以同等作用為宜,但考慮治療過程瓦房店三院的過錯程度及患者死亡的嚴重后果,瓦房店三院應承擔大部分責任,按65%左右賠償為宜。
一審法院判決,瓦房店三院給付樂樂父母賠償款62萬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瓦房店三院提起上訴,理由為“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為醫院在樂樂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樂樂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程度的參與度以同等作用為宜。而一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否定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增大上訴人責任比例,判決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欠缺事實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意見對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判定條件和標準與民事責任中對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的判定條件和標準不同。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是從醫學角度對醫療機構責任比例的認定,而人民法院對民事責任比例認定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醫療過錯的表現、導致的后果嚴重程度等,依法作出綜合評判。”
本案中,通過對比瓦房店三院與大連市兒童醫院對患者作出的不同診斷及最終對死亡原因的確定,可以得出瓦房店三院對案涉患者存在的漏診行為過錯明顯,考慮患者年齡較小,在針對之前診斷住院用藥仍出現反復高燒及患者家屬提出是否存在其他病因的情況下,醫院并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及采取其他相應的診治行為,最終導致患者在轉入大連市兒童醫院時病情惡化已無法控制,并產生了死亡的嚴重后果。
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第一種情況是感染,細菌、病毒、真菌、寄生蟲等都可能導致孩子發燒,一般會影響肺部、泌尿系感染、心內膜炎等。細菌感染會使孩子出現長期的發熱并同時伴有畏寒及寒顫;病毒感染一般也會出現發熱的癥狀,同時還有咽峽炎和淋巴結腫大。另外,結核桿菌感染容易引起慢可愛染性疾病,這在小兒長時間發熱的原因中最為常見。孩子如果出現長期低熱、輕咳、食欲減退等現象的話尤其需警惕。
第二種情況是腫瘤性疾病,這也是常見原因之一。其中血液系統腫瘤最普遍。一般來說,大部分實質性腫瘤都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查出來,但是血液淋巴系統的腫瘤則不容易查出來,因為它往往比較隱匿,但是它的進展卻很快,嚴重的話甚至會威脅到孩子的生命,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視。
第三種情況是結締組織病,在臨床上,這種結締組織病的表現不明顯,所以在早期診斷不出來,但如果孩子長期發燒的話是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的。而在小兒結締組織病中,最常見的又是川崎病,多見于5歲以下的嬰幼兒,除了發熱之外,在生病的過程中,可能還會有發各種形態的皮疹。如果孩子長期發燒的話,希望趕快去醫院,及早檢查,及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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