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6月19日訊,在徐州有一對夫婦在家中行醫,接診一名患病3歲半男童后,在沒有給孩子做皮試測試過敏反應的情況下,就給孩子進行輸液治療,最終導致孩子因急性藥物過敏而引起休克死亡,而這夫婦二人也因為非法行醫罪獲刑。
6月19日訊,徐州一對夫婦在家中行醫,接診一名患病的3歲半男童后,在沒給孩子做皮試的情況下就輸液治療。最終,孩子因急性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夫婦二人則因非法行醫罪獲刑。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全市兩級法院近年來審判的部分精品案例,以案釋法。其中開發區法院審理的這起"黑診所非法行醫致男童死亡"的案例,讓人警醒。事件起因于:王玲帶著兒子張啟明到陳厚德家中看病,但陳厚德和妻子在沒給孩子做皮試的情況下就輸液治療。最終,孩子因急性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陳厚德夫婦二人則因非法行醫罪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陳厚德在2012年7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2013年1月,陳厚德在家中加盟開設藥店,并辦理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
2015年3月18日12時許,村民王玲帶著兒子張啟明到陳厚德家中請其看病,由陳厚德檢查聽診后,李翠翠直接為張啟明配藥,在未對張啟明進行頭孢曲松鈉皮試的情況下,李翠翠實施了靜脈注射輸液。
張啟明在輸液過程中出現藥物過敏反應,陳厚德、李翠翠立即進行搶救治療,他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日14:10張啟明由120急救車送入醫院搶救,當時張啟明意識喪失,無自主呼吸及心跳,雙瞳孔散大固定,心電圖呈直線,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16:05醫院停止搶救。經警方物證鑒定所鑒定:張啟明符合急性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
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陳厚德、李翠翠行醫的場所,就是他們自己家、個體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兩夫婦在家中非法行醫的時間從2014年持續到2015年3月事發。警方還發現,李翠翠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
案發后,張啟明的父母單獨提出民事訴訟。開庭之后,經雙方協商,陳厚德、李翠翠夫婦共賠償張啟明父母人民幣67萬元。
現代快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李翠翠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陳厚德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1.青霉素類或含β-內酰胺酶抑制劑的抗生素注射前須詳細詢問藥物過敏史并須做青霉素皮膚試驗。
青霉素皮試對預測過敏性休克起著重要作用,但皮試陰性者,不能排除出現反應的可能。有青霉素過敏史者一般不宜進行皮試,應改用其它藥物。
皮試液采用青霉素濃度為每毫升500單位,抽取皮試液0.1ml(含青霉素50u),作皮內注射成一皮丘(小兒注射0.02~0.03ml),等20min后,如局部出現紅腫,直徑大于1cm或局部紅暈或伴有水泡者為陽性;對可疑陽性者,應在另一前臂用生理鹽水做對照試驗。
2.鹽酸普魯卡因給藥前必須作皮內敏感試驗。
普魯卡因青霉素用藥前須做青霉素皮膚試驗及普魯卡因皮膚試驗,其中任何一藥試驗陽性者均不可應用。
3.抗毒素及免疫血清如破傷風抗毒素、精制白喉抗毒素、精制抗狂犬病血清等注射前須做過敏試驗。
有過敏史或過敏試驗強陽性者,應采用脫敏注射。
4.門冬酰胺酶首次使用或已停用1周或1周以上者,在注射前須做皮試,皮試陽性反應者禁用。
5.造影劑如復方泛影葡胺、甲泛葡胺、碘卡酸等在使用前可以相同品種作過敏試驗。
但造影劑過敏試驗結果只具有參考價值,陽性結果并不預示一定發生過敏反應,也不能預示發生反應的嚴重程度。陰性結果也存在發生嚴重反應(包括致死反應)的可能性。過敏試驗本身也可導致嚴重過敏反應。
6.頭孢類抗菌藥物如藥品說明書中規定使用前需做皮膚過敏試驗的,必須做。
如藥品說明書上未明確規定,需根據患者是否為過敏體質、既往藥物過敏史、患者的患病嚴重程度等綜合考慮是否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如果進行頭孢類抗菌藥物的皮膚過敏試驗,必須使用原藥配制皮試液,不能用青霉素皮試液代替。如果患者對青霉素類嚴重過敏,應禁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如果患者對青霉素類一般過敏,可根據病情慎重地選用頭孢類抗菌藥物。
臨床使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必須仔細詢問病人藥物過敏史,不管是否進行皮膚過敏試驗或皮膚過敏試驗陰性,在首次使用后的0.5-1小時內應嚴密觀察,一旦出現過敏反應征兆,應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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