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每天在不同的地方會出現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5月30號這天的早晨,在陜西西安北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環衛工在工作中被撞傷身亡,而后肇事司機逃逸了,目前還在追捕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正確處理,逃逸將會面臨更加嚴重的后果!
5月30日5時40分左右,西安北郊東風路與環湖西路十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環衛工被撞身亡,肇事司機駕車逃逸。
早上五點半的時候,一名環衛工沿著人行橫道,從北向南步行工作的時候,被一輛汽車撞倒并拖行,隨后這名肇事司機立即逃逸,這名環衛工被發現的時候也已經失去了生命體征。
因為當時天蒙蒙亮,一切發生的特別突然,周圍的群眾甚至都沒有注意到發生了這樣的意外。附近攤販:“我說是不是我眼睛不太好,那個時候天蒙蒙亮,是不是保潔放的東西在那里,也沒見車嘛,又沒車,一點聲音都沒有,我到這邊問他們是不是發生車禍了,他們也都不知道。”
據這個區域的其他環衛工介紹,早上五點半是他們剛剛上班的時間,當他們留意到意外發生的時候,這名環衛工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
附近環衛工徐俊利:“當時我過來的時候,人已經撞倒了,鞋就在現在騎黃車的地方,然后把人大概拖到中間十幾米遠.”
據了解,這名被撞身亡的女性環衛工,姓徐,今年53歲,從事保潔工作半年多。同事估計,她應該是在清理十字東北角商場門口的垃圾,準備歸類的路上發生了意外。
附近環衛工羅小玲:“當我來的時候,她頭下那么多血,司機肇事又逃離了,你說這種情況心里能不難受嘛,你說活生生一個人,我早上起來上班就看不見她了,就看見她躺在路上,所以趕緊把這個肇事司機找出來。”
事情發生后,西安交警未央大隊事故中隊已經介入調查。警方敦促,肇事司機應盡快自首配合調查。
一、前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范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復評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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